声明人:戈耀兰
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,我被派出所非法拘禁迫害十天,出来时派出所让我妹夫代我写了“保证”,现在声明:不论替我所说、所写的一切背离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!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6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7/5/15821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