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艳梅
99年7.20至2000年,自己因为怕心,被警察强迫写过“不炼功”,曾经还被街道主任以自己名义写过不符合大法的内容,现声明作废。今后坚信师父和大法,加倍弥补自己的过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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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7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7/20/15919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