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沈慧清
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的一天,在派出所施加的高压下,我丈夫代我写了“不炼功”的“保证书”并签了名。我郑重宣告全部作废。我要跟随师尊学法、炼功,直到圆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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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7/24/15920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