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艳芬
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配合邪恶写的“证明”作废。我要加倍弥补自己的过错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7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8/3/16006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