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金红
在公安局,没看过内容就按的手印,以及在乡政府被迫写过的“悔过书”,被迫从师父法像上走过,所有对师父不敬的行为,在此声明作废。我要加倍弥补对大法造成的损失。紧跟师父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7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8/7/16034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