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陆英
在2002年3月以后,当街道及派出所找到单位,让写“保证书”并签字,我签了字。声明:以上违心写的“保证书”、签的字等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8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9/13/16257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