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秀英
2001~2002年间,恶警让我写“不外出的保证”并签了字。这一切是不符合法的要求。现声明我所写的 “保证”和签的字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9月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9/14/16263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