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黄芳
2001年大年三十,当地派出所代理所长将我姐姐抓走非法关押,并强令她写“不炼法轮功”的保证。我姐坚决不从,双方僵持。我当时糊涂,代姐姐签了字。现在认识到是错的,特此声明:签字作废。坚修大法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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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9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9/28/16347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