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敦安
我是一九九七年得法的。在九九年7.20以后,由于邪党的非法镇压,曾在县公安局的压力下给邪恶写过“不炼功的保证”。声明:以上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,紧随师父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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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9月2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9/29/16347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