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俊芬
我1999年在区公安分局写下的“不炼法轮功”等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今后,坚修法轮大法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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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9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9/29/16347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