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长丽
我的婆母在派出所恶警的逼迫下替我写了“不炼功”的保证书,在此我声明“保证书”所写的内容一律作废。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0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0/11/1642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