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洪兰
我是一九九四年得法的,修炼后身心受益。法轮功遭迫害后,曾经违心的被迫向邪恶口头表示过“不炼了”。声明:以前所说的不符合大法的话全部作废。从新修炼,做好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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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0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0/16/1645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