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永花
我是九六年得法的。村委会带着恶警来我家,向我要照片,没有照片就给照像。因怕心,没敢给恶警讲真相,就配合了邪恶,给了照片。声明:以上的对师父和大法不利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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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7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1/4/16588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