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许微
十一前,单位公安处写了一份“保证”让我签字,自己当时由于怕心,怕找麻烦,就签了。过后我非常后悔。我声明签字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赶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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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1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1/9/16621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