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金碧莹
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,派出所到我家强迫让我在她写的我名字上按手印,我特此声明:手印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,救度世人,弥补以上过错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9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1/10/16621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