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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实事报道 > 严正声明 > 名单 声明人:刘金玲 在 2007年7月28日,我在家被区公安分局来人以欺骗手段把我骗上车直接送到看守所。9月1日出看守所时,县公安人员说:“签个字证明你不在我们这个看守所,让我们交个差”,就这样又一次配合它们签字。严正声明:我所有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紧跟师父正法進程。 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 声明日期:2007年11月3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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