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丽娟
二零零三年八月份,由于对大法认识不深,交过师父的讲法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以后要学好法,向内找,认真做好三件事,加倍弥补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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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1月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1/25/16715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