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周娇香(已故)
本人于2001~2002年间在大街上发资料时,被恶警非法抓住。放回后违心的同意丈夫向单位及邪恶部门写了“保证书”。声明:我所有违背大法的言行及“保证”一律作废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1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1/29/16731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