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曹淑华
在一九九九年“四二五”后,党政施压下别人代我写了“保证”。对法轮大法不利的事,声明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过错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2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2/21/16874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