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静秋
在公安局、看守所按的一切手印和签名全部作废。永远坚修大法到底,弥补对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0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2/22/16883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