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赵家芳
我于九七年幸得大法。二零零一年十月,因传播真相资料,被县法院非法判八年六个月,在女子劳改农场遭受了非人的折磨。声明:迫害中所写、所说的一切一律作废。以法为师,做好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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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2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2/23/16887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