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玉华
2002年,派出所民警让我到派出所按照报纸写几个字,还到我家让我按手印、取指纹。由于正念不强,我配合了他们。严正声明:以上行为全部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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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2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2/29/16916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