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高鸿英
7.20时,我曾在公安局写的口供上按过手印,家人曾在街道、单位、工委打印的协议书上代签过字。特此声明全部作废。一定要坚修到底紧随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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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1年3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23/929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