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兰炳华
2007年11月下旬照身份证像时,派出所的人叫我去照相,并叫我在表上签了我的名字。在此严正声明:我配合邪恶的言行作废。信师信法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2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2/25/17307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