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岳伟华
我曾在七二零时,被逼写过“保证书”,在此声明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2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2/26/17312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