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杰
二零零七年七月份被邪恶带到区公安分局,在邪恶的迫害下,做了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事,邪恶让我签字我就签了。现在我特此严正声明:以前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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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1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3/1/17334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