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海燕
当日我在派出所里所写的“不炼法轮功的话”与我的签字不是我的真心话,全部作废。我要跟随师父回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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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2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3/8/17387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