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杏娟
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七号,邪恶强行绑架妹妹时,因平时自己学法不扎实,在邪恶的黑单上签过字。现在很后悔。现在严正声明:以前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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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3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3/10/17401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