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吉林农安赵春光
我在拘留所,街道办事处,迫于压力违心写的保证书,现声明作废,今后坚修大法,挽回损失,加倍弥补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1/28/739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