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淑桂、田明修
我在派出所因需要拿身份证,当时签了字。现声明:对以前所说、所写、所做的对大法不利的言行全部作废。相信师父,坚修到底,弥补过错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3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3/12/17416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