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云超
我于一九九七年得法。二零零一年,曾叫人写过谤师、谤法的“悔过书”,也曾在劳教所给别人写过类似的“悔过书”。现在声明:我的违背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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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2月2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3/25/1751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