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岳采然
我在一九九七年得法。曾放弃了修炼。严正声明:我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完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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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3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4/5/17583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