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淑芬
2001年,从拘留所出来时,在放出来的手续上签过名,2002年在局里发给的选择题上签过名,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这些做法,不符合大法的要求,全部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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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4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4/11/17624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