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炳真
九九年七二零时,恶警强迫我按手印和写的“三书”,以及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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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4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4/18/17670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