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姜丽明
我于2008年4月24日被警察非法带到公安局后,写了“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”。严正声明:在公安局我所说、所写的一切对不起师父、对不起大法的言行、字据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,做好师父安排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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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4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5/6/17789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