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剑云
九九年七二零的时候,单位让我写了“不炼功”的“保证书”,我签了字,全部作废。永远跟着师父修炼法轮大法,做好三件事,助师正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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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5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5/19/17874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