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阚大新
我是九六年得法的。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三年期间,在看守所几次违心的写了“悔过书、保证书”,等等。严正声明:以前我的对师父、对大法不敬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坚修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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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5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5/26/1790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