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娟
在九九年“七•二零”迫害开始以后,我家所在地区的派出所把我的身份证给收去了,我的家人还背着我给写了“不修炼”的“保证书”。这些我都不承认,全部作废。我坚决在大法中修好自己,圆满跟师父回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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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5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5/27/17906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