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小妹
由于我学法不深,在派出所替我爱人在表上签的字,以及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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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5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5/30/17938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