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付炳渝
2008年6月6日在派出所和6月12日与检察院来人时所有的本人签字、所按手指印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6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6/18/18046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