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小妹
由于我学法不深,在派出所替我爱人在表上签字是不符合大法要求的。现特此声明对以前所写、所做的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5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4/18141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