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崔明德
我是从一九九九年六月得法的。公安局与当地派出所对学员進行登记,并让签“不炼法轮大法的保证书”,当时我在表上签下了“不炼”。声明:我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7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8/18164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