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兰馨
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,我违心的写过“悔过书”,后来有几次单位代我写了“保证书”等,在此声明作废。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6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8/18164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