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利华
2008年5月27日、28日,派出所的一伙恶人强迫我签的名、按的手印、写的东西全部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6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8/7/9/18171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