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淑美
我在99年7月20日以后,在公安局强迫我在“不炼法轮功”的东西上签的名,以及所有被强迫按的手印,全部作废。彻底和旧势力决裂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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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7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8/7/12/18187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