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秀敏
在管片民警的欺骗与迷惑下,我签了不该签的字。在此,严正声明:我给民警签的字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7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28/1829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