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高焕菊
在村派出所按手印、签名等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以后按照老师的要求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7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28/1829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