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莲香
99年7.20后,我向邪党交过大法书、签过名。声明:我对大法和对师父不敬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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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8年7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31/18312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