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玉华
今天,派出所恶人要我签“不炼功”的字,我先生代签了,我也没阻挡。声明:我的违背大法的言行作废。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7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7/31/18312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