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元海
二零零五年底,单位要求在“安全治安条款”上签名,其中有一条诬蔑大法的条款,我违心的签了名。声明:我配合邪恶所签的名作废。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8年8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8/8/17/184231.html